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