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受益人拒绝提供、未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或者否认、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