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情况应当保密而未保密,或者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