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