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