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基金第三十九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二)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五)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六)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宣传;(七)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