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慰问;

(二)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

(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

(五)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六)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宣传;

(七)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