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基金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