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基金第三十七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一)财政拨款;(二)捐赠收入;(三)基金收入,包括银行利息、购买国债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所产生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其捐赠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