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收入,包括银行利息、购买国债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所产生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其捐赠额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