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