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