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