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二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自觉维护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声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