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症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施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不得拒绝、推诿。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