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