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二十条有效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公安机关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简要事迹向社会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