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对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