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同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