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