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区公安机关评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真实,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书面告知举荐人、申报人。

确认结果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举荐、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