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四条有效举荐人、申报人对区公安机关不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进行评审后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代表共同进行评审,可以延长至六十日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