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四)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