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捐献完成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制作荣誉证书。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统一设立纪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