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条有效市、区红十字会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市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