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遗体和器官捐献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遗体和器官捐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