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遗体和器官捐献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遗体和器官捐献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