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三十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在捐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器官移植信息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报告。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献人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人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