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制度。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市红十字会在红十字组织和医疗机构中选定。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器官捐献的宣传咨询、信息报送,确认捐献意愿,见证捐献过程,参与缅怀纪念。市红十字会指导和监督器官捐献协调员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