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制度。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市红十字会在红十字组织和医疗机构中选定。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器官捐献的宣传咨询、信息报送,确认捐献意愿,见证捐献过程,参与缅怀纪念。

市红十字会指导和监督器官捐献协调员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