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五条有效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自然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