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四条有效办理器官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市红十字会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