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器官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的器官名称;

(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联系方式。

捐献人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其制作捐献登记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