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三条有效器官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二)捐献人自愿捐献的器官名称;(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联系方式。捐献人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其制作捐献登记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