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器官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市红十字会办理器官捐献登记。

捐献人办理器官捐献登记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市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相关事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