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三章 器官捐献第二十二条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器官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市红十字会办理器官捐献登记。捐献人办理器官捐献登记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市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遗体捐献登记相关事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