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五条有效捐献人应当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前选定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由捐献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身故后,捐献其遗体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即为捐献执行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