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捐献人应当在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前选定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由捐献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身故后,捐献其遗体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即为捐献执行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