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四条有效办理遗体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