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遗体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与捐献人关系、联系方式和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用途和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捐献人同时捐献其器官的,应当在登记时作出明确表示,并注明用途。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接受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捐献人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向其颁发捐献登记证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