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遗体捐献第十三条有效遗体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与捐献人关系、联系方式和同意执行的意见;(三)遗体用途和接受单位;(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捐献人同时捐献其器官的,应当在登记时作出明确表示,并注明用途。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接受单位应当予以保密。捐献人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向其颁发捐献登记证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