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遗体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二)捐献执行人的姓名、与捐献人关系、联系方式和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遗体用途和接受单位;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捐献人同时捐献其器官的,应当在登记时作出明确表示,并注明用途。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接受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捐献人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向其颁发捐献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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