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进行腾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