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