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