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