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