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