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