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保护技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