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