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