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