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