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