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