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