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